第一条(适用范围)
- 本酒店与入住客人之间订立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应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任何未在此规定的事项均应适用法律法规和/或普遍接受的惯例。
- 如果酒店与客人订立了特别合同,且该特别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普遍接受的惯例,则尽管有前款的规定,该特别合同优先于前款的规定。
第二条(住宿合同申请)
- 有意向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客人应向酒店提供以下资料:
- 宾客姓名
- 入住日期和预计到达时间
- 住宿费(原则上,以附录 1 中的基本住宿费为准)
-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细节
- 如果客人在入住期间要求将入住时间延长至前款第(2)项规定的日期之后,酒店应将该要求视为在提出该要求时提出的新的住宿合同申请。
第三条(住宿合同等的订立)
- 酒店接受前条规定的申请时,即视为住宿合同成立。但如果酒店能够证明其并未接受该申请,则本条不适用。
- 根据前款规定订立住宿合同后,应按酒店规定的日期支付酒店规定的申请费,该申请费以整个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用为限(如果住宿超过三天,则以三天为限)。
- 申请费将首先用于抵扣客人应全额支付的住宿费;如果出现适用第6条和第18条规定的情况,将按罚款和赔偿的顺序进行抵扣;如有剩余余额,将按照第12条的规定在支付住宿费时退还。
- 如果第 2 款规定的申请费未在酒店按照该款规定指定的日期前缴纳,则住宿合同无效;但是,如果酒店在指定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时已通知客人,则住宿合同无效。
第四条(免除申请费的特别协议)
- 尽管前条第2款有规定,酒店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订立无需缴纳住宿押金的特殊合同。
- 如果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规定的申请费,或者没有指定支付申请费的日期,则视为酒店已接受前款规定的特别合同。
第五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酒店均可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当住宿申请不符合这些条款和条件时。
- 当酒店客满,没有空房时。
- 当寻求住宿的客人被认为有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时,就其住宿而言。
-
当寻求住宿的人是《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不公正行为法》(1992年3月1日实施)规定的指定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指定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等(以下简称“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或其关联方,或者其他反社会势力。
- (a)当寻求住宿的人是受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时。
- (b)当寻求住宿的人是公司,并且该公司的一名官员是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时。
- 当寻求住宿的人的行为给其他客人造成严重不便时。
- 当寻求住宿的人被明确检测出患有传染病时。
- 当寻求住宿的人对住宿设施或其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威胁、勒索或胁迫性不合理要求,或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被认为过去曾有类似行为时。
- 当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
当案件符合冲绳县酒店及旅馆业务执法条例第5条的规定时。
- (注)上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理由如下:
- (a)当寻求住宿的人严重醉酒或行为异常,可能会给其他客人造成不便时。
- (b)当寻求住宿的人因其身体或衣物极度不洁而被认为对其他客人造成滋扰时。
第六条(客人取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 客人可通过通知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 如果客人因自身原因全部或部分取消住宿合同(除非酒店已根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规定了申请费的缴纳期限并要求付款,而客人在付款前取消住宿合同),酒店应按附件表2所示收取违约金。但是,如果酒店已根据第4条第1款的规定与客人签订了特别合同,则本条款仅适用于酒店已根据该特别合同的规定告知客人其在取消住宿合同时有义务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 如果客人未在入住当日晚上 8:00 前抵达酒店,且未与酒店联系(或者如果客人已提前指定抵达时间,则未在预计抵达时间后两小时内抵达),酒店可视为客人已取消住宿合同。
第七条(酒店解除合同的权利)
-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酒店均可取消住宿合同:
- 当客人被认为有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或者被认为已经以这种方式行事时。
-
当客人被认为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A)至(C):
- (a)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关联成员,或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有关联的人员
- (b)当一家公司或其他组织的业务活动受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控制时。
- (c)公司中任何一名高级职员是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 当客人的行为给其他客人造成严重不便时。
- 当能够明确检测出客人携带传染病时。
- 当寻求住宿的人员对住宿设施或其工作人员(雇员)实施暴力、威胁、勒索或提出恐吓性的不合理要求,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被认为过去曾有类似行为时,以及当对其他客人或雇员进行跟踪、性骚扰,或从事与设施宗旨相悖的宗教活动、商业活动或其他行为时,均不予拒绝。
- 当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 当案件符合冲绳县酒店及旅馆业务执法条例第5条的规定时。
- 当客人违反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中禁止的行为(仅限于防火所必需的行为),例如在床上吸烟、擅自改动消防设备等。
- 当酒店按照前款规定取消住宿合同时,酒店不得向客人收取客人尚未享受的任何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八条(住宿登记)
- 客人应于入住当日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 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职业
- 对于外国人,需提供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和入境日期。
- 出发日期和预定时间
-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细节
- 如果客人打算用日元以外的任何方式支付第 12 条规定的费用,例如住宿券或信用卡,则应在前款规定的登记时提前出示。
第九条(客房入住时间)
- 客人可在下午3:00至次日上午11:00期间使用酒店客房。但若为连续入住,除抵达日和离店日外,客人可在全天使用客房。请注意,即使下午3:00后客房可供使用,客人也可能需要稍作等待,例如因客房维护等原因。
- 尽管前款另有规定,酒店仍可能允许客人在规定时间以外使用客房。在此情况下,酒店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详情请咨询前台。
- 超时最多3小时,收取房费的1/3。
- 加班最多 6 小时:房费的一半
- 之后,将收取全额房费。
第十条(遵守使用条款)
客人须遵守酒店制定并张贴于酒店内的《酒店使用规则》。
第11条(设施信息)
酒店主要设施的业务运营情况如下。其他设施的业务运营详情将在提供的宣传册、张贴在各处的告示以及客房内的信息工具中提供。
- 前台/收银服务时间
- 没有宵禁
- 前台24小时服务
- 24小时外币兑换服务
- 设施等业务运营如有必要或不可避免,可能会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发生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通过适当方式通知您。
第十二条(费用缴纳)
- 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等费用明细,如附表 1 所示。
- 前款所述的住宿费等款项,应在客人离店时于前台支付,或应酒店要求以日元支付,或以酒店可接受的其他方式支付,如住宿券或信用卡支付。
- 即使客人自愿不使用酒店提供的住宿设施,酒店仍将收取住宿费用。
第十三条(酒店的责任)
- 酒店应赔偿客人因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而遭受的损失,但因非酒店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
- 我们的酒店已投保酒店责任险,以应对万一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的情况。
第十四条(无法提供已签约房间时的处理)
- 当酒店无法为客人提供已预订的房间时,酒店将在征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客人安排其他同等标准的住宿。
- 尽管有前款规定,如果酒店无法为客人安排其他住宿,酒店应向客人支付相当于罚款金额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应抵扣损失金额。但是,如果酒店因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无法提供房间,则酒店无需支付补偿金。
第十五条(存放物品等的处理)
- 酒店将对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的任何损坏(包括遗失或破损)进行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除外。然而,对于现金或贵重物品,如果酒店要求客人说明物品的种类和价值而客人未能提供,酒店将赔偿最高不超过15万日元的损失。
- 若客人携带至酒店但未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因酒店的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而导致遗失、破损或其他损坏,酒店应予赔偿。但若客人事先未告知酒店物品的种类和价值,则除因酒店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情况外,酒店对此类损失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日元。
第十六条(客人行李或物品的保管)
-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抵达酒店之前被带到酒店,酒店仅在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才有义务保管行李,并在客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在前台将行李交给客人。
- 如果客人退房后遗留在酒店内的行李或物品被发现,且已确认失主身份,酒店将联系失主并询问指示。但如果失主未提供任何指示或无法确认失主身份,酒店将保管这些物品七天,包括发现当日。
- 对于前两款所述情形,酒店对客人行李和物品的保管责任,对于第1款所述情形,应按照前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对于第2款所述情形,应按照同一条款第2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停车责任)
当客人使用酒店的停车场时,酒店只是提供停车位,并不负责保管客人的车辆,无论客人是否已将车钥匙交给酒店。
第十八条(客人责任)
如果由于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酒店造成损失,客人应赔偿酒店由此造成的损失。
附表1:住宿费等费用的计算方法
| 客人需支付的总金额明细 | |
|---|---|
| 住宿费 |
|
| 额外费用 |
|
| 其他的 |
|
- 评论
-
- 有关基本住宿费用,请参阅酒店官方网站上的标准方案。
- 儿童价格适用于小学生及以下年龄段的学生。如果提供与成人同等的餐食和寝具,则按成人价格的80%收费。3岁及以下婴儿如未提供寝具或餐食,则免费。
附表 2 罚款(与第 6 条第 2 款相关)
| 合同申请人数 | 收到合同终止通知的日期 | |||||||
|---|---|---|---|---|---|---|---|---|
| 未到场 | 当天 | 前一天 | 两天前 | 3天前 | 4-7天前 | 8-20天前 | 21-30天前 | |
| 1-14人 | 100% | 100% | 50% | 50% | 50% | 20% | 10% | 自由的 |
| 15人或以上 | 100% | 100% | 50% | 50% | 50% | 20% | 10% | 10% |
您可以滑动查看。
- (笔记)
-
- 该百分比是罚款金额与基本住宿费的比例。
- 如果合同规定的天数减少,将按减少的天数收取违约金。
- 如果 15 人或以上团体中的部分成员终止合同,则对于入住日期前 10 天(或申请在接受日期之后接受时)入住客人人数的 10%(向上取整到最接近的整数)的部分,不会收取任何罚款。
- 如果您只取消部分预订,则无论预订人数多少,每位取消的客人均需按上述取消费率支付取消费用。